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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攘外必先安内”—— 有限公司股权设计原则
来源:本站 作者:程阳 更新时间:2017-07-20 10:00 点击:3609

本文作者:程阳,法学硕士。

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企业收(并)购、资本市场法律业务。

 

提到“攘外必先安内”,大家必然想到抗日时期,蒋介石为了打击共产党,而提出并极力推行的政策。然而“攘外必先安内”,并不是蒋介石发明的。其最早的出处是宰相赵普在给宋太宗的折子中说“中国既安,群夷自服。是故夫欲攘外者,必先安内。”当内外交困,面临重大统治危机时,历代统治者为应付危机、维护统治,常常以安内为中心,“安内”、“攘外”并举。

 

作为一名喜欢文学与历史,专注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律师,我觉得将“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用于公司的股权设计再好不过。

 

何为股权设计

 

股权设计就是公司组织的顶层规划,解决的是谁投资、谁来做、谁收益的问题。以前,从公司设立到运营管理,老板一人全包,100%控制公司,不需要股权设计。现在,我们步入了分享经济,合作共赢的时代。股权设计和股权分配的依据不再是单一的货币出资,还有不动产、资讯、渠道、知识产权及人力。

无论公司处于什么阶段,初创期?成长期?还是稳定期?股权设计贯穿于公司发展的始终。当然,最理想的情况是在公司设立时即有明确且可供执行的股权设计方案,这样可以极大的稳定公司的权力机构,带动公司迅速发展。不过,这种理想状态大多存在于教科书中,中国传统的亲情圈,朋友圈的文化以及重道德承诺轻法律约束的心态,决定了大部分企业的股权设计要基于企业现有的股权架构和发展需求。

 

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股同权,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照章程约定来。这就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股权设计规划的空间。

 

股权设计的原则

 

一个完善的股权设计方案,要参照公司所处的行业、股东的来源、公司资产的构成、公司所处的阶段和公司发展的规划。上述的每个因素都应该综合考虑,以便制定最适合公司现状且为公司未来股权变动预留空间的设计方案。其中,有几个基本的原则,可以通用于股权设计:

 

一、股东之间要资源互补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是典型的两合公司。既然是两合,那么仅有资金或者仅有人力都是不够的,需要资金和人力的整合,并体现在股权设计中。

 

小米在成立之初,雷军即提出,小米要做铁人三项:软件+硬件+互联网服务。而小米八位合伙人的背景,也和小米的商业模式高度匹配。

 

二、股权分配要可控且合理

 

基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1/2的决议规则和2/3的特别决议规则,相对理想的控制权是持有1/2以上股权,更理想是2/3以上。但是同时需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背景及贡献,以及后续吸纳投资和新股东的问题。

 

一般而言,大股东保持30%-50%左右的股份比较好,考虑到公司治理的问题,避免一股独大,独断专权。另外一个大股东可以在20%-30%之间,既有动力又可制衡,达到治理和利益的平衡。

 

有的土豪,固守“谁付钱谁决定游戏规则”的老观念,仅投资金,要求控股初创公司70%以上的股权。有的传统企业孵化创业项目或传统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也都乐此不疲的痴迷控股创业企业。其实这样的投资套路,把优秀团队和后续资本进入公司的通道都给堵上了,无法让真正干活的人有动力,更谈不上持续发展。

 

其实,股权拿多少,还有另一种算法。例如小米与阿里巴巴的股权架构,分别解决了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要的核心创业团队、资本与核心战略资源。现在,小米1%的股份=4.5亿美元,阿里巴巴1%的股份=20.1亿美元。但是如果公司不值钱,100%的股份又有何意义?马云仅仅持有阿里巴巴7.8%的股份,既没阻挡住马云控制阿里巴巴,也没阻挡住马云成为中国首富。

 

三、要有进入和退出机制

 

股权架构设计时,要预留部分股权用于将来吸纳新的股东进入或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措施。这部分股份可以由大股东代持,并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明确体现。

 

至于退出机制,我认为更为重要。有个顾问单位是做生物科技的,创立时有四个股东,股权比例40%,30%,20%,10%。运营2年后,持有30%股份的股东离开公司去了别的行业,对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既不放弃,也不再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了。去年,一个专注于生物科技领域的上市公司找到了我的顾问单位,计划收购。因为无法和这位离职股东达成协议,这个收购计划目前仍在搁浅中。 

 

你也许会认为这位离职的股东太贪婪、不顾大局,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和其他股东的收益。但在法律上,如果公司章程中关于退股没有约定、股东之间也没有协议,那么退与不退,是他的权利。

 

关于退出机制,可以约定退出股东的股份由原股东回购,具体回购价格根据退出时公司的估值或者股东协议约定。同时,”股权成熟制度“可以引入股权设计,专门用来解决股东退出的问题。

 

另外,股东因为离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情形,会引起股份的分割和继承。为了影响公司的”人合“属性,建议在章程中加以约定。最大限度的用好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弹性条款。

 

以上,是笔者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总结出的几条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设计方面的原则。由于系高度概况,难免大而不全,旨在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于股权设计的重视。希望大家都能够通过个性化的股权设计,完善公司治理,使公司作为”法人“更具人格魅力与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