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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润所经典案例简介-某国企子公司解散案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时间:2020-03-30 10:00 点击:3372

 

案情概要:

 

A公司与B国企公司于20089月签订《合作合同书》,就合作开采内蒙某地区的矿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涉案公司。200811月,经股东协商制定了《公司章程》,并于同年11月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并制定、表决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了董事长、副董事长,并由董事会决议聘任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职位。200812月注册登记成功,A公司持股40%,B公司持股60%。在公司运行期间,两个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A公司认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每年应召开两次,董事会每年也应召开两次。但公司自20127月至A公司起诉之日一直未召开上述会议,认定公司处于非正常运营状态。此外还查明A公司持有公司40%的股权已因其他纠纷而被司法冻结,该公司负债累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已失灵,原告作为持股40%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之诉。同时公司目前的状态已完全形成僵局,继续存续只会使股东受到更大的损失,故一审判决解散涉案公司。

 

 

诉讼经过:

 

我所王军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接手该案件后,细致的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研判,认为一审判决属于机械化的适用法律条文,并未发挥相关条款实际的立法本意。同时在上诉过程中积极寻找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公司及B公司对外筹措资金的协议书,以证明公司并不存在严重经营困难,同时证明B公司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极力确保涉案公司的正常经营。此外还向法庭提交了A公司与B公司其他纠纷的判决书,在这些判决书中A公司均败诉并应向B公司进行巨额赔偿,以证明A公司提出解散公司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只是出于报复B公司。

 

王律师在代理词里提出了明确的观点:所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二是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从法律本意上看,股东要求公司解散的条件并非形式上是否召开股东会或者形成股东会决议,而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包括股定会机制失灵,导致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而从公司的股权比例来看并非难以形成股东会决议。另外公司仍在正常运营中,A公司也无证据表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最后是A公司完全可采取股权退出等机制来解决问题,但A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已经穷尽救济手段而无法解决。并且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整体利益,而非个别股东的利益。

 

王律师精彩而又深刻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的全部代理意见,二审直接改判驳回A公司的起诉。王律师在二审阶段完成的绝地大逆转,成功的挽救了一家险些被解散的公司的命运,也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也因为此案王律师得到了委托方的赞誉,被其给予了“解散案专家”的称号。

 

 

 

王军律师

 

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99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近30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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