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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精神看玉林狗肉之纷争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4-07-15 10:00 点击:279198

 

从契约精神看玉林狗肉之纷争

                       

在笔者下笔的这一刻,沸沸扬扬的“玉林狗肉节”已经落下帷幕,但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与思考却远未止息,因此引发的对当地乃至对全社会的影响,更是刚刚拉开序幕。

在这场规模宏大的争论中,各种观点此起彼伏,持有不同立场的群体纵横交汇,你方还未唱罢我方已经登场,几种声音针锋相对,争至高潮甚至大打出手。从2012年的玉林狗肉节艺术家片山空跪拜狗档引发的争论来看,今年“狗肉节”的社会轰动效应并非偶然,而是经过了长期酝酿,不同群体之间利益诉求矛盾的集中爆发。在这场争论中,我们看到了动物保护人士的愤怒,当地经营者承受的压力,普通民众对“食狗肉”的不同观念,媒体独立的声音,以及法学界的呼吁……林林总总,目不暇接。面对社会各方的观点,笔者不想评析孰对孰错,毕竟立场不同,得到的结论必然不同,在此笔者希望以一个法律人的角度,以契约精神为出发点来探讨“玉林狗肉节”中涉及的诸多问题。

契约精神,在西方文明社会的民主法治以及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简而言之,契约精神首先存在于私法领域中,具体表现为契约的平等自由,契约的诚实信用以及契约的救济,上升到公法领域,则变成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即公民同社会、政府订立平等的契约。契约精神的载体是法律,因此对契约精神的探求也正是对法治社会的追寻。在我国民主法治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契约精神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这次狗肉节的纷争中,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不论是称赞还是叫骂,不论真假善恶是非,拨开云雾,笔者看到的是契约精神在闪光。

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最重要的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了选择缔约者的自由、选择是否缔约的自由以及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契约自由已经成为公认的价值观,也被我国法律法规所规范。存在于市场经济中的契约自由在公民社会中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公民之间平等、自由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互相尊重,互不侵犯,平等、自由相处。在经营者、普通民众、爱狗人士等多个平等主体的纠纷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在契约精神的约束下,这种表达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爱狗人士有权通过合法示威、呼吁以及其他活动的方式表达愤怒,经营者也当然拥有合法劳动、诚实经营的权利。在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只要自己行使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为合理也是他人无权干涉的行为。诚然,我们在这次纷争中听到了多种价值观碰撞的声音,但个人甚至一个群体的价值观无权绑架他人的私权,即使此种价值观成为主流观点,甚至上升为公共道德,也不能以此作为私力救济的理由,否则契约自由无从得到保障,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也将被“多数人的暴政”所侵害。文明进步的标志即是任何少数人的正当权利都应当得到合法合理的保障。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在此不会对是否食狗肉表达自己的态度,但笔者将对该事件涉及到的各个群体做出自己的评价:笔者尊重每一个表达自己观点的个体和群体,不反对任何一种合法表达自己态度的行动,但坚决反对超过了互不侵犯这一界限的言行,不论这种言行背后的旗帜是多数还是少数人的价值观。失去了互相尊重的底线,失去了共同遵守的契约,也就失去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纽带。

既然谈到共同遵守的契约,文章至此不得不将私法领域的契约上升到公法领域的契约,即社会契约。几个世纪前的先贤卢梭、孟德斯鸠们提出这一观点,随后的几百年以来,社会契约的观点从西方开始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吸收,成为国家制定宪法的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虽然没有明文法律确认社会契约的观点,但宪法的规定却与社会契约的诸多精神不谋而合,即国家和法律是人民意志上升到公共意志的体现,正与社会契约观点中“国家、社会是公民形成的公共契约,代表所有公民行使权力,受到公民的监督”异曲同工。在这样的契约关系中,由人民代表形成的机构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任何一方无条件的遵守,这是契约形成的基础,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在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基本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了所有个体和组织行为的界限,当行为没有超过法律设定的界限时,法律即保护其权利,当行为超过法律设定的界限时,无论其行为在少数或多数人看来有怎样的正当性,法律都将以国家强制力对其做出相应惩罚。法律的强制性是任何社会和国家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契约得以存续的根本。当我们了解了以上有关社会契约的观点和法则,再回过头来反观此次狗肉纷争,问题迎刃而解。所有的呐喊、呼吁、主张都无可指摘,无论是坚决反对一切屠杀狗类、食用狗肉的言论,还是坚决赞同食用狗肉、举办狗肉节日的观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人无权阻止,但言论一旦上升到侮辱,甚至是激化成暴力的行动,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则法律将立即给予其负面评价,这种评价不以风俗、道德等一切价值观为转移。在此次纷争中出现的爱狗人士与当地经营者之间的肢体冲突与其他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则是无论如何都违反社会契约法则的行为。文明与法治的表现不是仅仅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是偏袒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保护和尊重任何一方的利益,佛教徒禁止杀生,伊斯兰教徒禁食猪肉,但他们依然尊重其他杀生者和食猪肉者的权利,这是契约精神的表现;抵制日货者打砸日系车主的私有财产,这是违背契约精神也是违背共同遵守的法律的表现。同时无论是“爱狗人士”还是“恨狗人士”,只有尊重其他不同利益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彼此的尊重,才能实现契约精神的要义,实现文明与法治。

文章至此,并不能终结。笔者相信还有一个问题横亘在大多数人心中,即:法不完善,甚至为恶法,又该如何遵守契约?在社会契约形成的过程中,任何秩序、法律都并非一日形成,因此法律并不完美,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更是常常处于落后于时代的状态。法律与秩序的不断调整与完善需要订立社会契约的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通过正当途径的博弈,使得共同的意愿逐渐上升为法律,正如《人民日报》中说的那样,“莫小瞧和平坚韧的力量”,近几十年来,法律的修改与废止经历了多少一代又一代人们的共同努力,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农业税的废除,再到最近劳教制度的废止,其中永恒不变的是契约精神的闪光。至于法是否为恶法,笔者认为,善恶之分各有评判,对于某些人的恶法可能是对于其他人的良法,反之亦然,我们能做的是用合法与坚持不懈的态度推动立法、司法的不断完善,而不是“动用私刑”来维护自己认为是正义的权利。法律不能被私设,也不能由私人代替国家来强制执行,个体的通过自己创设的规则进行“私力救济”的时代可能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江湖,存在于二三十年代的上海滩,存在于二十世纪初期的黑手党,但如今那些时代已经过去,契约精神取代了古代江湖、旧上海滩、黑手党的规则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奉行的法则,契约精神的载体---法律也同样应被所有人无差别的遵守。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的那一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如同虚设”将指引着所有法律人和普通公民对于法治与契约精神的追求。

正如笔者文章开头所说,“玉林狗肉节”虽然落下帷幕,但因此产生的思考与其对全社会的影响,其实才刚刚开始,在这场纷争中,契约精神逐渐在不同观点的群体中形成了共识,这将是一次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也将对我国法治与文明的进程产生积极的影响。

硝烟散尽,笔者仿佛听到了两千多年前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慷慨走向刑场的脚步声。

 

                                                                                                                            作者:刘罡明 程阳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