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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浅析
来源:本站 作者:刘罡明律师 程阳律师 更新时间:2014-08-15 10:00 点击:3367

自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以来,政府大刀阔斧的反腐举措无不彰显着痛彻改革的决心,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也将聚焦依法治国。资本市场也因此产生了一些利好的消息,《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于是,证监会颇识时宜地颁布了一系列放松资本证券市场的改革措施,包括内部业务职能部门的重新定位(放松事前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活跃新三板引入做市商、放松券商风险控制,还有近期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核准转备案……

但对于当下,资本市场依然是活力不足,正处于改革阶段的证监会,年初虽然重启IPO,但至今为止,过会企业寥寥;各市场主体尤其是券商,被迫围绕新三板争相去分一杯羹,但新三板市场亦是有价无市,虽然挂牌企业众多,但交易冷清,一直盼望的做市商制度仍未正式上线。就在市场产品缺乏的时候,有一种融资方式频频出现在读者眼前并日益成为热议的话题,即:资产证券化。据统计,自2012年资产证券化重启至今,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发行118只,总额达到1118亿元。甚至有券商坦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券商未来重点发展的蓝海。    

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是如何发展而来?它在国内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发展状态?它适合什么类型的企业融资,有什么要求,又有什么优势呢?在这里,我们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

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与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同样,是一种企业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成本较低。它实际上是企业或金融机构将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一般为公司形式),由SPV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再将该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最早仅针对住宅抵押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1970年开始美国许多金融机构因承做长期房贷抵押贷款,导致负债率过高,资金流动性不足,经营困难。美国政府积极介入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成立政府国民抵押协会作为担保机构开始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此后,在英国、澳洲、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开始蓬勃发展。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以两种形式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即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属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其实,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不是一个新型融资方式,它在2005年即开始试行,至今已近十年,但因为监管机构的态度,实际业务操作中一直走走停停。

2012年,资产证券化开始重启至今,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直呈现如火如荼的增长态势,但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却依旧不紧不慢,虽然证监会力推,券商呼吁,但企业呼声却不高,今年年初,证监会有关部门暂停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并着力于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由审批转备案的相关制度规则,以放权于市场,并尽快推行实施。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融资。它要求采用此种方式融资的企业具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资产。该基础资产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并且可预测。如,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大型机器设备租赁费、公园门票、高速公路收费权、中小企业贷款及利息、高级俱乐部会费收入、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费用等,拥有上述类型基础资产的企业均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通俗点讲,此种融资方式是将未来几年内基础资产的收费权打包,提前变现。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相对其他融资方式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依托于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则修订实施后,将不再需要核准,仅需披露,备案即可;它不需要评估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仅需要评估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即可,因此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没有要求;融资成本低,理论上资产证券化属于直接融资,优质基础资产的融资成本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此外,在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资金使用等方面也没有严格限制,更为灵活、便捷。

相对于政府来说,资产证券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盘活存量资产,这也是政府力推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总体要求下,资产证券化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

作为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实际是给出了一个设计精妙的安排,它通过各利益参与方的共同参与,利用一系列确定的协议,发行产品,防控风险。各种协议(如转让协议、担保协议等)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牵制,犹如组成一台精密的机器,实现风险分担、各取所需的目的。但由于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所涉及的基础资产不同,风险点不同,法律的规定及健全程度不同,使得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结构更加复杂。

针对具体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不但需要考虑它共性的风险:如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及第三方运作风险。还要考虑到其因自身特点所具有的个性风险。因此,具体资产证券化项目必须依赖相关专业人员做好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风险控制、结构化设计等。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作为监管部门力推、券商翘首以盼的融资方式,其基础资产是在不竭变化的,它的蓬勃发展能够为券商自主创新提供思路,能够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活跃丰富证券市场。致力于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对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