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08年5月,王某、孟某和刘某(刘某为本案第三人郭某代持)三人共同设立了该公司,注册资本几经变更,至2014年5月第三人郭某从刘某、孟某处受让股权,股权结构为郭某出资1650万元,占55%,王某出资1350万元,占45%。郭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该房地产公司自成立以来,开发了花园一期项目,正筹备二期建设。公司成立之初由孟某负责经营管理,2013年11月,因股东王某及郭某不满孟某的经营,通过股权受让,王某和郭某受让了其股份,并由王某负责日常经营。
2016年郭某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并收回了公章,股东之间产生了矛盾。2018年8月后郭某开始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王某不再参与经营管理。2018年11月,公司向王某发函,通知其参加12月召开的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一届执行董事和经理,邮寄快递单显示其本人拒绝签收。临时股东会12月如期召开,执行董事郭某及监事贾某出席,王某未出席,会议选举郭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后公司始终正常经营,对一期项目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着手二期的开工事宜。而此时王某向法院将提出了公司解散之诉。
诉讼经过:
我所王军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接手该案件后,发现案情十分复杂。王某在当地社会资源深厚,多次从公司“借”走资金,并通过各种手段严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王律师首先通过对公司进行审计、司法举报王某等方式遏制了其破坏公司经营的行为,后运用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流程的规定,对郭某此前的行为作出了合法解释。王律师通过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让对方无法证明公司发生了需要解散的事宜,并向法官阐述了该公司开发项目的后续流程对保障民生、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最终两审法院均支持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公司大获全胜。王律师一系列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挽救了一家深陷解散危机的民营房地产企业,得到了委托人的交口称赞。
王军律师
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99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近30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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